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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实务案例

2024-07-03 11:1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库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智慧”)4月12日发布上市公司公告,称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将前期部分特定情形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的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

根据公告,大智慧于2022年1月收购了爱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豆科技”)。爱豆科技旗下有保险经纪公司,以通过签约经纪人和通过合作公司两种模式开展保险经纪业务。爱豆科技对其保险经纪业务持续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大智慧在将爱豆科技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后按照一贯性原则,在2022年前三季度定期报告中对前述保险经纪业务也采用“总额法”列报。年审过程中,大智慧财务部经过更深入比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和相关监管指引,结合爱豆科技自身业务实际情况,认为其保险经纪业务中,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更加谨慎。

新收入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大智慧认为,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一)由合作公司进行推广,寻找联系投保人,并给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的要素信息等服务,大智慧实际不能主导和控制服务,不承担主要责任。(二)若发生退保等情形,合作公司需通过公司将前期收到的费用返还给保险公司,大智慧不承担主要存货风险。(三)大智慧以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收益为基数,自身只留存较少比例的收入,其余支付给合作公司,没有实际定价权。因此,基于谨慎性原则,将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按照净额法在财务报表上列报,更加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

涉及签约经纪人的保险经纪业务,与上述情形不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一)由签约经纪人直接寻找联系投保人,并给投保人提供保险产品的要素信息等服务,大智慧实际可以主导和控制服务,承担主要责任。(二)若发生退保等情形,大智慧难以保证收回原先支付给经纪人的费用,返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主要由公司承担,实际承担存货风险。(三)大智慧对签约经纪人通过考核等方式进行管理,以从保险公司取得的收益为基数,按照考核结果向经纪人支付费用,具有定价权。因此,将涉及经纪人的保险经纪业务按照总额法在财务报表上列报,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要求。

综上,在2022年年度报告中,大智慧对爱豆科技涉及经纪人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仍采用“总额法”列报;对爱豆科技涉及合作公司的保险经纪业务收入改为“净额法”列报。同时为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大智慧对涉及的2022年一季度、2022年度半年度、2022年度三季度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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